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东莞一所民办学校干了九年,我不想干了,自己要走,能按劳动合同法赔每年一个月的赔偿金吗?第二个问题我干了10后想自己走,有又能赔多少?怎么赔?
16天前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您在东莞的一所民办学校工作了九年,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月工资标准计算9个月的经济补偿。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果您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离职补偿条款,那么您可能无法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但是,您可以依据《劳动法》第47条的要求,要求公司在终止或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时,按照员工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您因辞职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