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版 事情经过 2017年11月21日在某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没有写日期。合同约定中有两个有对立的条款一条约定买方贷款未批一次性补足房款,还有一条手写因银行政策原因未批贷款三方免责。 2017年12月18日在河东房管局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2018年4月7日前办理完贷款及过户。如果贷款不批则买方一次性补足房款。违约责任没有填写。 截止2018.03.11正式通知我买方贷款没有下来,因银行政策房龄大于30年不能批。想更换银行,但是买房需要增加首付短时间还不能凑足钱,我要求按合同4月7日之前能办理可以配合更换银行。为了早日过户,我甚至借款给买房人10万作为首付用,但是中介及买方已
2025-06-08 15:24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存在一些争议和不明确之处。首先,关于贷款审批的问题,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或条件,这可能导致后续发生纠纷。 其次,关于银行政策变更导致无法贷款的情况,合同中也并未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于提前还款的问题,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节点,这也可能成为日后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最后,对于借款补充房款的问题,尽管您已经尽力帮助对方筹集资金,但鉴于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尽快与相关机构沟通并寻求专业的意见。 综上所述,为避免未来的不确定性,建议双方重新审视合同中的条款,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您的名字] [您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