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在7.18号提出了辞职申请,8.18号才离职,在这一个月期间有暑假休息,园长告诉我说我不能享受这一次暑假休息的福利,原因就是我已经提出辞职申请,请问园长这样做对吗?我能否有权利享受这一次的暑假带薪休息
2024-11-26 04:35在劳动法中,员工有权享受带薪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如果您的身体状况允许您继续履行职责,并且没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您无法正常工作,则您可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 至于您提到的“已经提出辞职申请”的说法,实际上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然而,如果您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或政策,那么即使提出辞职,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您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园长进行沟通,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带薪休假的权利。如果园长坚持不给带薪休假,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工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帮助和建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