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6年8月11日上班合同到2017年8月11失效。未书面通知我续签合同。11月2日。给我一张通知续合同通知。通知书声明5天期内与单位续签合同。通知书上没有日期。所以我也没有回复。续签。11月8日单与我终止合作。请问我应该怎么办。2016年8月11入职,2016年8月9月10月。单位没有给我缴社保。3个月。其他同事都缴了。合同推迟113天才书面通知续签。请问。我这情况。应该怎么办
2025-03-01 00:56首先,您需要确认单位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单位为您补缴社保费用,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作交接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于日后维权时提供依据。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