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王某是2012年9月份通过了招警考试,在本县的公安局工作。2015年我就找人走后门,调到县政府上班。 关于走后门的这事我可以告他么??? 求回答,谢谢!
2024-09-03 19:50你好!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你所说的“走后门”行为如果构成受贿罪,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你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并且想对其提起公诉,你需要向犯罪地(即你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另外,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你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与王某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任何情况下,你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