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四川德阳的一个工厂上班,做中层管理,月底薪4000加提成,现在公司裁员,调我做一线生产员工,计件制。请问,如果我不做了,公司有什么赔偿没有,我是2016年3月5号开始上班的
2025-10-01 07:30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公司在2016年3月5日之前已经与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未及时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当按照您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如果您工作了6个月(含)以下,公司应当支付您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工作了6个月到不满1年的,公司应当支付您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工作了1年以上不满6年的,公司应当支付您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工作了6年以上的,公司应当支付您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注意,上述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以每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平均工资是多少,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查询。 此外,如果公司在2016年3月5日之后仍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未能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还应当按照您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加班时间)向您支付加班费。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请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