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累计超时上班128.5天,公司按照岗位工资/21.75天折算加班费,我们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岗位工资800、绩效工资1200、在岗工资每天60,请问这合法吗?而且合同在2018年6月3日已经到期,至今也没续签合同
2025-10-01 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是不合法的。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合同到期未续签的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您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