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终止经营,职工自愿用补偿款补交工龄,这一部分职工都是长期不上班工人,我是1996年入厂,2000年转正式合同制职工,厂里2002年给我交职工养老保险,推迟了不到两年才交职工养老险,我自己交了不到年,后因歇产假,断交,厂里清结,用产假费补了2年,之后将档案交到社会档案所,也是因厂里不景气,生产任务少,时常放假,工人陆续不上,请问这是与企业脱离劳资关糸吗?还有,2000以前厂里让职工交了30O0元压金,并没给,现在退还按多少合理?这情况企业有义务给职工补交吗?
2025-10-01 06:00您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员工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首先,关于您是否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尚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代为缴纳。因此,即使您未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能视为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完全结束。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3000元压金”,这是一个典型的欠薪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在2000年前确实存在让您缴纳压金的情况,且该压金并未实际支付给您,那么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企业退还压金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后,如果您对企业的补偿决定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以寻求工会或其他第三方组织的帮助,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