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合一怎么判?
23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使用后或者退还该款项时,应当计算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从轻处罚;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按实际挪用的时间计算,并依法计算利息。 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挪用的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的资金; 2、挪用的目的在于“营利”。 所谓“营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没有用于上述任何非法活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者其他罪名。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对于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庇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主要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予揭发、举报、制止的行为人。 在实践中,包庇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行为人主观上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认识不同;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如果你认为自己可能触犯了包庇罪或挪用公款罪,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