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商贸公司上班,上班期间公司允许赊欠货物给客户,现在客户不做了,找不到人了,公司让我承担全部损失,公司也不愿意起诉,什么措施都没有。直接让我独自承担,如果不承担从工资里面直接扣除,我该怎么办?
2024-09-13 05:4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处理过程中,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工资以及因拖欠货物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公司拒绝协商,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