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贵阳市南明区省工会大院内贵州黔工圣丰酒店的一名保安员,我上班的时间是上一天一夜休息两天,工资是按一个月22天乘8小时计算,其它的超时按10元1小时的加班计算,上个月我休年假,遇见了一个问题,按照公司规定,我上了两年的班,应该可以申请六天的假期,公司规定休一个班算三天,上月我共休了两个班。正休天数都算在年假内了,除了休年假的那两天,其它正常上班时间,都在上班,可是工资比上月少得了500多元。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16天前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您所描述的情况中,您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2天乘以8小时计算,即每天工资为160元。如果您的工作时间为7天,则每天工资为1333元(160元/天*7天)。 由于您上月共休了两个班,这实际上相当于额外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相应的加班费。然而,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加班费,而是将您的加班费用计入您的工资总额,导致您的工资比上月少了500多元。 此外,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每年有六天的带薪年假,而您已经休了两个班,这意味着您的年假已经超过了一半。因此,公司不应该要求您再休假,因为这会导致您的年假不足。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原因,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加班费和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同时,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