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借款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期间为五年,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与借款合同关联。一年后贷款按时归还,公司再次申请借款,此时担保人已将公司股份转让退出,公司成为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与唯一股东重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三年,并与新借款合同关联。该笔贷款形成不良,原保证人(原股东)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11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担保人在公司借款时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是基于公司的借款需求和风险评估而设定的。当借款到期并按期归还时,该公司可以再进行借款,但此时,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即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公司股东转变为新的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因此,尽管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新的债权人(即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新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担保人不再承担原担保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仅对新的债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新的借款合同规定了新的保证期间,担保人也不必履行其原有的担保责任。 因此,虽然担保人在借款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但在新的借款合同下,担保人可能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情况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