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年终奖金属于薪酬工资范围,且本人按规完成工作交接并于2017年12月31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因此2017年度为本人完整的一个工作年度,在2018年2月发放年终奖时未有本人。可以申请发放吗?如果反正说完成考核合格才有或者说已离职的不给发 这种说法可以驳回我的要求吗

2025-05-1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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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职工培训; 8.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您的情况似乎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因此您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考核合格的证明,这通常取决于公司的具体规定。如果您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或者文件,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这些信息,并且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年终奖金的理由之一。 最后,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以确保您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您对公司的做法有任何疑问或不满,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2025-05-16 1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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