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佰仟分期办理的分期,一个是去年七月份办理的,一个是12月份办理的(七月份的还到今年6月份,一个月还300多一点,一共还24个期)(第二个12月份的还到六月份,400多一点,一共还8期)第一个合同借的4000,第二个300,六月份之后就没钱还上,八月份左右通知说合同要一次性结清,已经移交收债公司,我九月份发了工资还了3000,(第一份合同之前还了差不多3300,第二个还了差不多2400)加这个月3000,已经还了8700了,然后我问一下还有多少钱,收债公司说还有4790左右,我问为什么这么多,他说是违约金,百分之20,合法吗?
2025-02-02 14:50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首先,关于逾期还款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和违约责任,但不得超过年利率的36%。如果超出此范围,则该部分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收取违约金的问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再次,您提到的“收债公司”可能是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他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您支付剩余款项的4790元?这需要具体分析其与您的关系和相关法律文件来确定。 建议您联系相关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咨询和了解。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尽量避免自行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