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孩子在一家私人饭店打工两个月,无签订如何劳动合同及协议,上班时间为早9:30至晚21:30,午11:30至晚23:30(经常还临时通知值班延时),指纹刷卡。16日发工资以各种理由扣去800元工资如:餐损均摊,迟到及押金等,迟到了半小时扣三天工资(270元加100元全勤此项克扣370元)到手工资为1960元(协议工资2700元加100元全勤合计为2800元)。因克扣工资太多孩子找老板理论,其结果是口头告知被解雇,明天不用上班了。要求支付剩余17天工资,饭店方则说工资要按为未干满三个月以2000元标准发放,后投诉至劳动保障局,最终处理结果是劳动部门人员口头告知工资按原工资2700每日90元
2017-10-28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