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正常销售1.3二氯丙烯熏地违法吗?
17天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污染物的”。 四、因此,在山东正常销售3二氯丙烯熏地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若该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排放有害物质或非法处置有害物质,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环保法规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您谨慎处理并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