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9月13号到9月27号请的婚假,公司正常是9月23号发8月份工资,我的没有发,打电话问说是请假要往后延,我9月27号提交的离职申请,然后就没有回去上班,公司也没有答复我,现在入职了另一家公司,要我提供离职证明,联系之前公司,他们要我回去上一个月班才给我工资和办理离职证明。8月的工资一直也没给我,也没有交社保,让我们签了一个自愿不买社保协议。请问我的情况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么。
2025-02-08 09:00您的情况可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因为您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并且已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您有权享受相应的假期并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与公司之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 尽早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便于证明自己的离职意愿和离职时间。 在离职后及时与新雇主沟通,确保其了解您的离职状况,并明确告知新雇主您的离职原因以及是否需要签署任何文件或协议。 如果新的雇主也拒绝为您开具离职证明,您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帮助,例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总之,请务必谨慎处理此事,避免因疏忽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