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1983年接班到辽宁省本溪县草河掌信用社工作,在95年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三缓四,96年6月判决书下达后,我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工资及其它也做调整。同年9月,通知我被开除了。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开除公职应发给开除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 没有开除手续,我无法办理失业保险,接续养老保险等等。 而我至今也没有拿到手续。 望给予帮助 朴明凯 电话:15941408089
14天前您在1983年至1996年间曾在辽宁省本溪县草河掌信用社工作,并于1996年因为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随后在97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您的具体问题,建议您尽快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联系,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