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4.27号进的厂,然后他给我安排了部门,4.23好来了个熟手就要安排我去另一个部门上班,我不愿意去,我说我要辞职,我们组长说,现在急辞就要扣一半的工资,合同上写的是4.27-5.27是试用期,我4.23号给我说让我去另一个部门,我说我要辞职,然后领导就让我24休息一天,25号去上班(因为我23号上的夜班,25号要开始上白班)所以我26号去说辞职,算不算提前3天,如果不算那我就只有26.27.两天,劳动合同上说提前3天,这样怎么办
2024-10-13 09:29在您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额外的工资作为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通常应提前通知公司并获得公司的同意。在本案例中,您于4月23日告知公司想要辞职,并且已经获得了公司的同意。因此,您有权享受至少提前3天的通知期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查阅与您的雇佣关系相关的任何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以了解是否有特殊的规定适用于您的情况。 如果您发现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工资,或者有其他争议,建议您尽快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关于您的权利和可能的救济措施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