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问题是购买二手房,订金,首付六十万都已付清,第二期交房贷,本人银行审核都已过,等待放款,但是银行没有放贷,合同写着【第二期1月20号前付清房贷75万(具体放贷已银行放贷为准)】现在甲方追着我们说我们违约了,要我们付这第二期的75万的利息,合同上写着乙方需支付逾期款项的千分之二,如果不支付就要起诉我,请问我作为乙方是需要实时支付吗?还是可以等到银行放贷日子为准。
12天前在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第一期还款的条款明确指出“第二期1月20号前付清房贷75万”,这意味着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将面临相应违约责任。然而,由于银行尚未放贷,这一约定并未得到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通常情况下的解释,您可以要求对方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并及时提供贷款信息以确定何时进行第二期付款。如果银行最终决定不发放贷款,那么按照合同中的条款,您有权拒绝支付第二期的剩余金额,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付款期限或调整其他条件。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和适用的法律意见。同时,保持沟通渠道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