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幼儿园工作,2016年4月上旬在单位拉餐车时被餐车磕伤脚踝正后方位置后肿胀,后经诊治为韧带损伤,痊愈的可能性很小,同年6月份脚疼的无法走路,曾两次申请工伤鉴定,但单位不同意申请,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断断续续的请假休养,今年7月份,大夫说落下病根了,不能时间长走路,走10分钟都不到脚就会感到支持不住了,时间再长就会酸胀,之后就会复发。这段时间请假,单位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和劳保待遇,一点不顾及这是在单位受的伤,请问,这种情况,职工和教师权益保障法有这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拜托了!!!
2024-12-12 14:31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受伤属于工伤范畴,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已经多次申请工伤认定,而单位拒绝或未及时处理,您可以考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由于您已经落下病根且无法长时间行走,建议您与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看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来缓解症状,比如调整教学方式、提供辅助设备等,以减轻对您的影响。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