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11月6日提出辞职,公司挽留后继续工作,辞职书未要回;2018年3月15日,公司发书面通知同意本人辞职,于3月底离开公司。我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仲裁,仲裁中心裁定本人属于主动辞职,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仲裁中心裁决是否正确!
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在您的情况下,您在2017年11月6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公司在2018年3月15日发出了书面通知同意您的离职请求,但您直到3月底才离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等。从您的描述来看,虽然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是考虑到您在离职前和离职后均与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认为您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是基于您主动辞职而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判断,那么这个裁决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如果您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建议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您可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