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深圳一民办学校教师。关于产假想咨询如下问题。 我预产期8.12,学校批准从预产期开始的178天产假。 但是实际我是剖腹产,生产日期也提前到了8.2。请问1⃣️学校不给我多休剖腹产的30天产假是否违法?2⃣️实际产假是否要根据实际生产日期进行调整? 第二个大问题是,我产假休完学校刚开始放寒假,学校以已经放假无法返岗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寒假工资,是否违法?
2025-04-17 08:39您好!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产假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这表明您的产假应当不少于90天。 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如果学校在您产假结束后仍然没有安排您上班,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雇行为。建议您与学校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