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休产假,法定产假时间为188天,但现在公司只批90天,且不发放工资,只发90天生育津贴,我正常工资4300,扣除社保,剩余3900,请问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能否到劳动局投诉举报
2025-12-05 04:5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3900元工资,同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