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于在1995年之前,既枪械管理条例未出台之前,乙为精神病,甲是正常人。某日,甲和乙在街上发生纠纷,甲不与其争辩,但乙与甲纠缠不休,乙凭借主观臆断认为甲躲在某居民楼一楼于是乙擅自进入某居民楼一楼居室寻找甲,甲自然没有躲藏在该地,乙在屋内寻找并打扰此房主正常生活,在房主驱逐无效后寻找民警,民警持枪来后发现该屋被乙反锁,在多次询问警告并鸣枪警告无效后,民警朝门口开枪,(事实上由于乙的精神病症状,乙一直躲在门后故意不发出声音)打死一直躲在门后的乙扬长而去,屋主在开锁之后发现乙死在门后,问民警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犯罪过失中的过于自信?
2025-07-04 07:46本案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应当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预见,并且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则属于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本案而言,甲和乙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构成直接冲突,甲出于无奈并未与乙争吵,只是因为乙纠缠不休才导致了矛盾升级。因此,甲对乙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到,也没有放任其发生,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条件,而是符合间接故意的情形。同时,乙在作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其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限制,故应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件中,乙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犯罪过失中的过于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