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初加入一财产保险公司,任省级管理部门管理类编制,我工作表现一直很好,所以每年考核结果非卓越就是优秀,每年都在很少的荣誉名额中获得省公司或总公司的优秀员工等荣誉,只有生小孩那一年就是良好,我表示理解,公司有考核政策,生小孩的考核结果最高是良好。但2015年6月我生了第二胎,公司给我降了10%的工资,我表示心寒,去年12月,省公司鼓励管理类员工去销售条线,并保护期半年,薪酬待遇不变,于是我提出主动腾出管理类编制去销售条线,可公司并未兑现待遇不变的承诺,我也回不到原来的管理岗位,销售业绩不行保护期已过处于淘汰边缘,我有权申诉公司这种诱导员工调换岗位不兑现承诺的做法,要求对我待遇方面补偿吗
2024-11-28 17:38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和合同法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依据《劳动民法典》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您在怀孕期间被降薪,这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保障条款。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协议保护您的待遇,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