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描述如下 我15年5月进去莱芜一家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负责质量管理模块,16年年初担任该公司的执行副总(工资13300每月),17年3月担任质量技术模块副总经理(工资12000每月),从加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合同,但是中间有关于定工资方面的零散证据,我18年8月1号离职,离职时公司拖欠我工资4个月,前期发的工资都没有足额发放,都是按照8000发的,离职的时候把没有足额发放的部分给我补了一部分,拖欠的其他月份的工资都给我补回来了。 入职时承诺交社保,至今没交。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合理的补偿。如果打官司可以要求补偿多少?希望法律专家可以给我分析,我想全权委托律师。下午有时间。
2025-10-15 08:20首先,关于您的工作经历和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在离职前已经向公司提出过离职申请,并且公司也同意了您的离职请求,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未结清的工资以及加班费等费用。此外,如果公司在离职后仍然拖欠工资或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您还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条、离职手续等,并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代理。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