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7-2017.2.7三年合同到期,双方都未续签,并工作到4月,于4月28日,公司发出两次解除合同通知,只是时间改了(以不胜任为由,没有举例,没有通知再培训),请问,该事例如何定夺,赔偿是多少,如何计算
2024-09-27 04: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在本案中,您提供的信息并未明确说明员工是否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确定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外,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作年限、服务期限、岗位级别等。然而,仅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离职日期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建议您进一步收集有关员工行为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评估赔偿事宜。如果有必要,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处理这个问题。同时,请注意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