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怎么办?我1988年入厂成为10年制合同工人,1996年因厂子经营不善,上班时间不稳定,导致回家待岗,2008年厂里宣布政策性破产,厂里职工有买工工龄,有安置过度到退休等等政策,2009年才发现我的档案被单位遗失(后期在原单位找回,里面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或者说明),没有参与厂里的改制,我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应该得到什么赔偿?由什么部门给我认定责任
8天前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解答。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时应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并且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 关于档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能会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至于赔偿方面,这需要具体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等。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获取详细的法律意见。 最后,由于涉及的具体事实较多,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建议和参考。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希望您能够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