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单位临时工2016年11月2日被检察院立案审查,单位11月3日把我辞退,没有发放最低生活费,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
2024-09-30 15:4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该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你被单位辞退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根据你的描述,你可能并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法定解约事由,所以单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可能性较大。 至于是否需要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这个问题取决于当地的规定以及具体情况。如果你所在地区对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或者如果你们所在的单位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或协议,都需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 总之,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及时与单位沟通并收集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获得更专业的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