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二学生,国庆节找了一家快餐店和老板说打七天工,第五天的时候,她以我工作时间玩手机,做事不行的理由把我辞了,然后我就马上向她问工资,她就不回我了,我是外地来上学的,办法不多,斗不过本地的,如果我走头无路最后只能借助微博爆料来讨回公道,我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2025-12-07 14:21您的情况涉及到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如果您在工作中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该快餐店进行沟通解决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在网络平台上泄露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