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约定保证期间设有陷阱 ××年3月10日,某食品公司与某国有银行D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D支行向食品公司提供贷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年3月15日至当年9月14日。为保证贷款的安全,商业银行D支行要求食品公司提供保证人对贷款进行担保。于是,食品公司的控股股东某粮食储运集团为食品公司提供担保。粮食储运集团、食品公司、商业银行D支行三方单位在担保合同上均加盖公章。粮食储运集团在预
2026-02-23 02:27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粮食储运集团未按期履行保证责任,则其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粮食储运集团逾期还款,银行D支行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粮食储运集团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全部债务,并可依法就粮食储运集团提供的财产优先受偿。同时,粮食储运集团还应对该笔借款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