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签了3年的公益性岗位合同,到2O17年8月期满,同年9月又与单位签了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到2019年8月到期,现单位要与我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我能不能要赔偿

2025-05-09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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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补偿。具体而言,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您剩余服务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从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共1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提前通知或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您还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5-05-09 19: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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