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临时工,上班加班都是12块钱/小时。合同有句原话是“未满合同期提前辞职或被辞退,统一按9块钱/小时结算工资”。他们的意思就是说,假如我之前做了两个月,已经发了工资的。那么这两个月的工资和押着的工资都要按9块钱/小时算。这样说来我还要从之前领的工资按3/小时退回给他。这样合理吗
2021-06-13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