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大学刚毕业,在8月份找到工作,2018年8月21日到公司报到开始上班,做32天,在9月21号晚上下班后跟经理提出辞职,经理也是同意我辞职并以公司总部那边已经下班为由,说改天帮我递交辞职申请,让我先回去,工资会在十月10~15号发放(我工资是2500左右底薪 提成)。公司那边到十月14号就通过工商银行给我转了500元(我自己计算2500底薪 500提成),我问了经理原因,他说:那因为你是离职了所以没有底薪,如果你第二个月还在,公司是有给你底薪。第二个月还在职就有底薪,公司保障你第二个月的生活,那离职了公司就没有这个责任了。然后还说:底薪没有了,提成就按正式员工的给我1000。这个合同没说啊
9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在您与公司的合同中未明确说明底薪是否包括在内,且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仅支付了部分工资,这可能导致您对公司的行为不满。 建议您收集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的工资。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