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老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补充协议里有年薪的百分之三十年底根据考核发放,最后一年因为单位想降薪续约,我老公拒绝了,所以年底考核直接给了不及格,百分之三十就没给,当时劳动补充协议里还有如有一年考核不及格就不给补偿金,想问一下企业的这种做法违法吗?企业的考核没有明确的制度,只是领导打分,打多少算多少,我们现在想要回自己的百分之三十和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他的加班费,自己手里有科室考勤人员和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复印件,但是他们现在不承认,这个要回的可能性有吗?麻烦给解答一下,谢谢!!!
2024-08-27 06:46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争议点。首先,企业是否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特定条件下的奖金或补贴,以及如何处理未达标的情况是需要详细解释的。其次,关于考核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需要考虑的。 对于您的要求,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依据合法合理的理由对员工进行了绩效评价,并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那么该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平和公正的。然而,如果企业采用的是主观评分而非客观评估标准,则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加班费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如果您手中有相关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并合理计算加班费用,那么有权向企业索要。 此外,如果您认为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可以尝试通过内部申诉机制或者寻求第三方调解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解决纠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