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8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25-08-08 04:2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一,对于死者生前供养的未成年人,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对于死者生前供养的成年人,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死者的遗产继承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第四,如果受害人死亡后,有遗属的,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