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商厦营业员,中午吃饭时间没有在商厦食堂用餐,而是在附近餐馆就餐,商厦领导知道后予以斥责并罚款500元,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有权利不交任何罚款?
2025-06-05 10: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如果您在中午吃饭时未在商厦的食堂用餐而是去了附近的餐馆,这并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因此,您有权拒绝支付500元的罚款。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的行为对商厦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影响了其正常经营秩序,商厦可以要求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您应当与商厦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在任何情况下,您都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处罚决定,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