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诉讼的一家公司,名称是我爱我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欠我质保金2万元,诉讼费及公告费1千余元,我立案是2016年1月14日,公告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是2017年6月1日,可法院一直没有执行,在我催了几次案件情况以后,法官回复这家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叫我爱我家有限公司,以前判决的无效,执行不了案子,我求助于您,这有法律规定吗?您能不能有好的见意,帮助我们这些打工的,在这里我谢谢您,帮助我们维权!
2025-03-16 10: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原判决书中的被告不明确时,您可以向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9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为其他组织,原告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或者重新举证;原告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建议您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是否需要补正材料,并尽快采取行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