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是七月二十二判的,十月十五才通知给当事人,这合法吗?
2025-03-16 10: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告则应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提出上诉。如果您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或与事实不符,您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如果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予答复,则被视为该案件已过审理期限,法院将不再进行审理。因此,如果您对法院的通知不满,可以考虑是否要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请求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