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电工工作三年多了,近日我部门领导叫我不要做这个工作了,把我交给人力行政部门去处理,而人力行政部门让我休息三天后才给我找了一个普工给我做,我吃不消做,我也没答应做,请问公司这样安排合理吗?我如果不去做算旷工吗?
2025-08-31 06:30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然而,在您的情况下,您并没有违反录用条件,因此,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您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您认为自己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也有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找到解决办法。 最后,关于是否算作旷工的问题,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规定和当地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且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被视为旷工。但是,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符合要求,并且愿意接受新的岗位,则不应视为旷工。 综上所述,建议您直接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沟通,说明您的想法和担忧,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可以考虑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