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满四年,合同每年签一次,只签一年,今年八月到期,公司要从泸州市搬到成都市。公司不准备续签,我也不想去成都。在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公司补偿?
2025-06-10 04:05您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已经满4年,按照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不同意公司提出的迁址计划,并且不愿意去新的地点工作,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未征得您的同意下就决定搬迁至其他城市,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并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即使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另外,由于您不满新工作的地点,您也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您的离职意向,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后离开公司。请注意,提前30天(试用期为3日)通知是合法的,但是是否达到该期限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请务必注意,以上建议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性意见,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法规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