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咨询一下关注合同的事情。我今年5月1号工作合同到期,再签的话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生二胎连续两次胎停,第二次胎停11月,公司决定不续签。我还处于治疗期。请问我们主张怎么样的赔偿!
2025-06-10 02:31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在怀孕期间,且第二次怀孕期间发生胎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如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或未及时支付工资等,也可以考虑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您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