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店说辞不一样。本来说好干几个月就离职而且说好的发工资。然后到了时间店家又以缺人等借口不让人走而且说走了不给工资。这个怎么算的
10小时前你好,关于你提到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员工离职,并且以此为由拖欠工资,那么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理方式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