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是在一家港资集团公司打工。于2011年和上海特新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从事钻头维修。现在,这个业务已经不归上海特新管了,交由特新微电子了!现在公司就没打算好好做这份事,所以我不想过去。我可以以这个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得到该得的经济补偿金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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