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线律师:你好! 本人杨正武于1993年进入邮电局从事外线不间断工作到2003年,10年间用人单位未与我定立任何劳动合同,后出现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我定立劳务派遣合同遭拒,就单方解除了我。我不服申请五险一金及工资差额和定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并且责令用人单位定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诉讼至法院,法院不主张,经调解按最低工资给予赔偿,五险一金也按最低一并以现金付于本人,因没 生活来源 又是弱势群体 无奈领取了。现咨询:法院与用人单位违背立法 滥用法律,时隔几年了,我等应该咋样维权?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障金付与当事人是否合法?
2024-08-18 23:06您好! 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社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金以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您是弱势群体,如果面临生活困难,您可以考虑寻求社会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详细的解答和帮助。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恢复生活的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