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和田地区的建筑公司,与洛浦县扶贫办签订了一份安居房和附属设施的总价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工期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由于业主付款不及时及施工许可证迟迟未办理,也没有催工期,2017年9月宣布附属设施暂停施工,后经业主同意安居房工期顺延,然而2018年9月18日,业主突然带审计公司来工地审计工程量,宣布停工,不让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要求甲方依法赔偿经济损失。谢谢!
28天前您好!首先感谢您提供的情况说明,根据您的描述,双方可能因以下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或延期付款; 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完善; 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副本、付款记录、工程进度记录等; -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以申请工伤认定和经济补偿金; -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起诉。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