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入职,签订试用合同到2018年2月14日,此后未签订任何合同,2018年9月下旬因企业效益不佳,企业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底薪3000元,每月15号发放,每月10号,25号发放提成,9月份考勤初步确定在18天,还有未打卡证明两天,10月15日工资发了一半1500元,还有提成大约1900元未发,公司负责人交谈中,曾直接说,可以起诉公司,网上天眼查查询此人,劳务纠纷超过300次。麻烦咨询一下,依照劳动法,我可以提起哪些诉讼要求?
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涉及到是否符合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则可进一步主张相应的权利。 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至少应支付您6个月的工资(即12个月×3000元=36000元)作为双倍工资差额。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您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两年,则可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工作年限满两年,则可要求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要求补发未领取的提成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果您在9月份的工作时间不足18天,且未打卡记录了两天,公司应按不低于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需更详细或专业的法律帮助,请咨询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