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的问题是:2012.04.19发生工伤,2012年10月鉴定为十级,。在2013年底对工伤支付有两份协议:第一份是支付比例(剩余金额总数2013年底支付80%,离职后支付20%),第二份是支付数量,我于2013.12.30签字后,公司人事说要加盖公司公章,才生效,予以回收,后因工作问题,未及时索要附件。2017.01.12因合同到期,家里有事从公司离职时,索要后续20%时,公司财务找不到第一份支付比例协议,不予支付,且第二份支付数据协议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请问我该怎样要回剩余的20%余额,谢谢!原公司为:科洛普线束(昆山)有限公司
2024-09-24 07:11您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处理此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包括工资、医疗费等,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剩余的20%款项,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日后申诉或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