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请问如何界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根据评残等级吗?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几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谢谢!
2024-09-29 06:4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遭受伤害,并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指劳动能力有所下降,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伤赔偿金时,可能会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受伤前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